日前,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陽光醫院賠償原告方敏11649.36元。

 

2010211日,退休工人方敏因跌傷左肩部腫痛活動受限去陽光醫院處就診,經醫院攝片檢查無礙后,離開醫院。2010324日,方某因左肩腫痛不能活動入住華佗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肱骨大結節陳舊性撕脫骨折”。次日,華佗醫院為方敏行左肱骨大結節陳舊性骨折肩關節內碎骨片清除術。 2011328日,南通市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定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為醫學鑒定,方敏支出攝片費111.50元。因雙方賠償數額爭執不一,方敏遂將陽光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26678.0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診治過程中,被告診斷明確,但未及時發現大結節撕脫性骨片嵌于關節腔內,并進行有效處理,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期,存在過失。原告目前左肩關節功能障礙主要與患者外傷較重、年齡較大、術后功能鍛煉不充分等因素有關,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與左肩功能障礙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被告承擔次要責任。據此被告必須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