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記類案件的性質認定及審理思路
作者:李念新 發布時間:2011-07-01 瀏覽次數:1084
登記類行政案件是行政審判中較為常見的案件種類,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如何審理行政登記類案件一直存在爭議,厘清此類案件,對于認識其他登記類案件的性質和審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幫助和類比作用。在此,以房地產登記類案件為重點來分析登記類行政案件的審理思路與審判形式。
一、登記類行政案件主要類型
行政審判實踐中常見的登記類案件主要包括房地登記、工商登記、婚姻登記以及著作權登記等案件類型。
(一)房屋登記類案件,此類案件主要涉及的問題是: 1、行政機關在登記過程中應采用實質還是形式標準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2、利害關系人能否以存在民事權利糾紛為由要求撤銷房屋登記時,應如何對房屋登記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婚姻登記類案件,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涉及兩類問題: 1、起訴人以簽訂離婚協議一方不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離婚登記行為;2、以結婚登記違法為由,要求撤銷婚姻登記。
(三)工商登記類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虛假以及相關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要求撤銷工商登記。
(四)著作權登記類案件,涉及應如何認定著作權登記的效力。
二、登記類案件的性質與司法審查范圍
(一)房產登記行為是指房產主管機關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權屬關系的行為,這種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這種登記行為并不產生和賦予申請人任何新的權利,它的作用只是認可和證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事項,使當事人所登記的房屋權屬的狀況對社會產生一種公信力,以便當事人根據需要向社會公示自己的權利,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便于社會公眾查詢當事人的房產權狀況,以進行有關交易。與房地產登記類案件相類似,
(二)婚姻登記行為的效力其實質也是一種對于申請登記的相對人婚姻關系的一種記載和公示,通過結婚登記,公示婚姻關系的存在,且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的前提下,產生推定婚姻有效的效力。
(三)工商登記的依據是基礎民事法律關系,工商行政機關僅能對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表面真實性的審查,并無判斷權利真正歸屬的法定職權。當事人若以民事權利不真實為由要求撤銷工商變更登記,行政訴訟中同樣也而無法對基礎民事權利的歸屬作出判斷。
(四)著作權登記同樣明顯具有公示權利和推定權利的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并不以作品登記與否作為法定要件。國家版權局頒布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立法目的僅僅是為了維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且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糾紛,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但著作權的真正歸屬仍然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進行。
對于登記類案件的司法審查,筆者認為應采用形式審查,這是與登記類行政案件的性質相符合的,而采用實質審查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以房地產登記為例,我國目前有關房產權屬登記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性有關房產登記的規定,在這些法規、規章里面,只規定了申請人在申請房產登記時應向房產登記機關提供哪些材料,并未規定房產登記機關應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三、登記類案件的審判方式
原告因登記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如果登記機關在事實、程序、依據方面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則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宜作出維持登記行政行為的判決。原因如下:
從理論上說,判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實質是法院把裁判的重點放在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法律評判,判決生效后,行政機關再想撤銷、變更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沒有可能了。因為撤銷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都屬于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的判決結果堵住了行政機關糾正錯誤、消除瑕疵、使行政行為趨于完善的途徑,容易使法院判決成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原告)溝通的羈絆。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方式是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上,針對的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判決主文上沒有明確,就避免了上述問題,法院、行政機關都有余地。
從實踐上說,由于法院只對登記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所以就存在從形式上看,登記機關的登記行政行為是合法的,但不能排除實質上存在登記錯誤的情形,如果就此作出維持登記行政行為的判決,明顯不利于保護與登記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原告在法院作出判決后,找到有關證據,能夠證明登記行政行為的要件不存在,當事人有虛報、瞞報等情形,或者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有工作失誤、徇私舞弊等情形,并再次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就勢必要作出一個新的與前一個判決相矛盾的判決,這將嚴重影響到法律的嚴肅性。而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方式比較靈活,排除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總之,在處理具體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法官需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綜合分析和研究案情,不能孤立地機械地適用行政訴訟法方面的規定,應充分而正確地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