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欠款威脅自焚 糊涂債主被判緩刑
作者:王伯軍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1-07-01 瀏覽次數:560
年輕男子攜帶汽油去討債,因討債未果,情急之下,打算用自焚的方式威脅對方,結果卻因放火罪而受到刑罰。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罪未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承辦法官提醒:討債也要合法,采取非法手段將得不償失。
現年28歲的王某是徐州人,在江陰從事個體經商。2010年初,朋友陳某為做生意向王某借4萬元錢,承諾三個月內歸還。個性豪爽的王某雖積蓄不多,但礙于朋友義氣還是一口答應了。但是三個月過去了,陳某并沒有按約還款。由于王某結婚不久,向銀行貸款在江陰買了房子和車子,因此每個月還貸的壓力很大,加上妻子為借錢的事,時常跟他爭吵,于是王某不得不向陳某追討。剛開始追債時,陳某還歸還了7000元,但是之后王某去討債時,陳某要么避而不見,要么就直接稱沒錢還,這讓王某非常郁悶。
今年3月,眼看著借錢已經一年多,陳某依然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而王某的生意也不景氣,還貸壓力越來越大,王某一怒之下買了一桶汽油,決定用自焚的方式威脅陳某還錢。3月2日上午,王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4.4公斤汽油在另一個朋友黃某的辦公室內找到了陳某,當陳某明確表示沒錢還時,雙方發生爭吵,王某情急之下打開汽油桶,聲稱“你不還錢,我就死給你看,讓你內疚一輩子。”說著就打開汽油桶蓋子,打算把汽油往自己身上倒,旁邊的陳某和黃某見此情形,立即上前阻止。之后,黃某向警方報了案。而案發時,王某手上正點著煙,當時所處的辦公室處于居民區,汽油一旦真的被點著,后果將不堪設想。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為索取債務故意縱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確已構成放火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由于其在實施放火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且該案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被害人陳某對矛盾的激化引發犯罪負有一定責任,遂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