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蔡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11191時左右,蔡某酒后駕車(車內乘員黎女、張女),沿啟東市221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沿江公路交叉路口時,未注意觀察前方路口情況盲目駕駛,導致轎車與沿江公路南側的隔離欄及信號燈發生碰撞,車子沖到路邊石子堆,致黎女、張女、蔡某本人受傷及沿江公路護欄及信號燈受損,黎女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黎女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張女損傷程度為輕傷,沿江公路護欄價值13000元、信號燈價值16400元。蔡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寅在夜間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對前方路況未注意觀察,盲目駕駛,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