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贈情人轎車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
作者:陳教智 吳玉鳳 發布時間:2011-07-01 瀏覽次數:603
丈夫瞞著妻子偷偷將一輛價值15萬元的小轎車贈與紅顏知己,妻子得知后,將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贈與無效并返還轎車。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返還財產案件。
現年38歲的胡某是一家私營企業的業主,兩年前與某大酒店營銷主管范某認識后發展成情人關系。為討好對方,2010年圣誕節,胡某瞞著妻子鄭某購買了一輛價值15萬元的小轎車送給范某,并登記在范某名下。今年春節剛過,胡某與范某的關系暴露,胡某夫妻倆大吵一場,胡某向妻子交代了贈送車子的事情,妻子鄭某一氣之下,將胡某與范某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鄭某泣不成聲:“我們結婚十幾年,他連件幾百塊錢的衣服都沒幫我買過,跟別人認識幾個月,就買十幾萬的車子送給別人”。
鄭某的代理律師認為,胡某購車的資金,來源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胡某未經鄭某同意,私自為范某購車的行為應當是無效的。
胡某也聲淚俱下:“我對不起老婆孩子,我是一時糊涂。” 胡某立場堅定地站在妻子一方,“我擅自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她應該把車還給我。”
范某則顯得很委屈:“車子是他主動送給我的,我當時又不知道他已經結婚。”范某認為,她應該屬于善意取得,且車子已經登記在她的名下,胡某無權要求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未經鄭某同意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出資為范某購買小轎車,數額較大,其無償贈與小轎車的行為損害了鄭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是無效的。最終,法院判決胡某贈與范某小轎車的行為無效,范某應將小轎車返還給鄭某與胡某。
法官說法:
善意取得應當是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本案中,范某在取得小轎車的同時并未支付相應的對價,故不適用善意取得。此外,雖然小轎車已經登記在范某的名下,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照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既然贈與行為因侵犯鄭某的合法權益而歸于無效,那么范某小轎車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據,《物權法》對非經合法渠道取得的物權是不予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