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被執行人以受害人的護理費遠遠超過醫療費為由,拒不履行護理費部分,而申請人四處上訪,矛盾不斷升級。2011627日, 如東縣人民法院在集中清理執行積案過程中,注重法、情、理相結合,執行和解與強制執行靈活運用,最終以和解方式執結這起損害賠償案件。

 

2009423日,被執行人謝某駕駛手扶拖拉機行至新三線三里村路口時,與同方向騎摩托車突然左拐的申請人聶某發生碰撞,致聶某全身多處骨折。200910月,經交警部門認定,謝某負事故主要過錯,聶某負事故次要過錯。200912月,聶某訴至法院,如東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由謝某賠償聶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48000元。其中治療費18000余元,護理費20000余元。謝某在支付28000元后,對護理費20000元拒絕給付,認為法院在護理費計算上不合理。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多次找到被執行人謝某,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抵觸情緒很大。考慮到被執行人認識上存在偏差,強制執行可能達不到效果,反而更引發其對抗心理,執行干警決定先以做思想工作為主,從外圍入手,通過其親戚朋友做工作,和他講法、講情、講理,指出如謝某仍拒不執行,將可能招致拘留、罰款等不利后果。經過幾次工作以后,被執行人對執行干警的態度緩和了許多,并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提出愿意與申請人協商解決。在執行干警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謝某一次性賠償何建軍醫藥費等各項損失15000元,申請人聶某也表示愿意放棄其余的賠償款,案件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