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分手向妻索款十萬 法院判決離婚解枷鎖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6-30 瀏覽次數:469
夫妻經人介紹相識后未充分了解,便草率登記結婚,婚后矛盾未建立起感情,后妻子兩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丈夫不愿意分手,要求妻子向其支付十萬元所用款項。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周某與妻子李某于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7月17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有生育子女。雙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妻子于2010年8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在本院作出不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妻子即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丈夫表示不愿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請求判決原告向被告支付十萬元,該款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為原告所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原告要求離婚的態度堅決,被告也同意離婚,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向其返還100000元的主張,因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