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祖:采用分段集約執行應對執行信訪的思考
作者:劉祖 發布時間:2011-06-29 瀏覽次數:969
現階段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各級法院,執行信訪的存在更是牽扯了法院大量的精力。二??九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實行科學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積極探索建立分段集約執行的工作機制。之后,各地法院開始探索試行分段集約執行,或可成為應對執行信訪之痛的一劑方藥。
分段集約執行中的分段是指按專業化分工的不同,將一個案件的執行程序分成若干階段,每個階段由不同的工作組或法官負責,就是將執行程序看作是一條“流水線”。各地法院分段的方法各有不同,大致分為執行啟動、財產查控、財產處置、綜合結案等階段。集約即集中和簡約,是指根據集約化管理的需要,將同類的執行措施統歸同一工作組或法官處理,也就是“合并同類項”。
之所以能將一個執行案件進行分段集約執行,其基礎在于執行權具有可分性,以財物為標的的執行行為具有同質性。
關于執行權的屬性有三種觀點,行政權說、司法權說、行政權和司法權雙重屬性說。現在通說認為執行權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雙重屬性。執行權又可細分為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具有司法權的屬性,執行實施權則具有行政權的屬性。在此基礎上,將執行實施權可細化為執行命令權、財產調查權、財產控制權、財產處分權等,相應的立案審查行為、財產調查行為、財產控制行為、財產處分行為表現為相互繼起,各自獨立。據此,可將執行程序分為執行啟動、財產查控、財產處置、綜合結案等階段。
案件的執行有別于案件的審理。每個訴訟案件都會有不同的訴辯主張、案件事實等,因此案件審理過程就要充分考慮到案件的個性,案情不同則采取不同的審理程序、適用不同的法律。案件的執行則是將當事人雙方已由生效法律文書所固定的權利義務“變現”,由“應然”變為“實然”。根據執行標的為行為或財物的不同將采取不同的強制措施。對于以財物為執行標的的案件,法院通常采取的強制措施有:四查一搜,即查房地產,查車輛、船舶,查投資、股權,查存款,搜查被執行人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而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拍賣等。雖然個案不同,但這些措施都是“規定動作”,具有同質性。法院可以對執行人力、物力進行統一配置,將同質性、事務性一類的工作分配給相應的工作組,統籌安排,集中查找、查封、統一變現,從而提高效率。對于以行為作為執行標的的,如交付財物動產行為和要求被執行人作為及不作為,因涉及到對被執行人的人身、勞動、自由、名譽等的剝奪和限制,具有特殊性,則不太適于運用分段集約執行。
執行信訪產生的原因無外乎是因被執行人難找或履行能力差導致執行無法到位,法院的執行力度不夠或方法不當導致執行效果不佳,執行權力高度集中導致某些執行人員利用執行權力“尋租”,出現執行腐敗。分段集約執行就是從分段制衡、程序控權、集約高效出發,力求破解執行信訪產生的問題,實現公正和高效的有機統一。其一,分解職權,程序控制,強化了內部的監督。分段執行打破了以前執行案件“大包干”的模式,改變了個人包案容易因個人因素產生消極不作為的現象,明確各組職責,各司其職,形成段與段之間的制約。案件流轉時,上一階段的執行人員需將工作內容寫明,“上不清下不接”,形成不同環節、不同執行人員之間的監督,有效地防止腐敗。其二,能動執行,方便群眾,確保執行公開透明。強化了法院執行中的職權主義,改變了不提供執行線索就不執行的現狀。各階段都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本環節采取的執行措施,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方便當事人監督案件的執行。其三,節點控制,流程管理,實現了集約管理的高效。以節約、高效為價值取向,根據財產線索的地域范圍,由各組負責人對工作任務進行統一分配,將分散的財產查找、財產處置、結案等變為集中查詢、統一查封、統一變現、統一結案,發揮了專業化的優勢,減少重復勞動。由專人負責與工商、銀行、公安等部門協調,減少部門聯動配合的難題。嚴格限制各階段的辦理時間,強化“速執”意識,提高各環節的辦結效率。
分段集約執行的實行也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其在內部運行和外部配合上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內部方面,配合默契度不高,案件流轉銜接不暢問題;責任心不強,不同組別互相推諉責任的問題;配套未跟上,信息管理系統、人員考核模式和相應的激勵機制不適應的問題。外部方面,財產的實際狀況與登記、公示嚴重脫節;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相關部門之間不聯網信息不暢等。
王勝俊院長曾指出,審判工作是社會管理的重要方面;創新審判管理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要解決上述內部運作和外部配合問題,就要在社會管理大背景下創新審判管理,實現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創新與外部的社會管理創新相結合,通過加強管理來提質量、出效率。
加強審判管理關鍵在于健全機制。分段集約執行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科學的審判流程管理機制和科學的審判績效考評機制相配套,還要加強信息化管理,實現立、審、執信息資源共用共享,不同法院之間的信息共享。分段集約執行機制更好地實施不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還需要社會力量的參與,在“黨委領導、法院主辦、社會聯動”的格局下,社會群眾積極參與和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建立起完善的的社會信用體系和執行威懾體系,形成執行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