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好友,因為瑣事發生爭吵,氣憤不過,就用匕首嚇唬對方,沒想到,釀成命案,本案中的被告人與被害人均是剛成年的小伙子。628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案件,一審以被告人程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1122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程剛在泗洪縣青陽鎮“千年網吧”內因瑣事與其好友許祥明發生爭吵。為教訓許祥明,被告人程剛從同在該網吧內上網的朋友謝成腰間拔出一把匕首,刺中許祥明胸部。后被告人程剛將許祥明送至泗洪縣人民醫院搶救。在許祥明被搶救期間,被告人程剛離開醫院來到泗洪縣青陽鎮錦繡華庭小區準備自殺。泗洪縣公安局青陽派出所接110指令出警至泗洪縣人民醫院手術室發現許祥明已經死亡,民警遂通過電話與被告人程剛取得聯系。被告人程剛承認自己戳傷了許祥明,并準備自殺。經民警勸解,被告人程剛放棄自殺,并在電話中稱在看望其祖母后即到公安機關投案。民警遂在路上埋伏,于凌晨3時許發現被告人程剛并將其抓獲。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程剛家人已賠償許祥明近親屬喪葬費人民幣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剛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程剛確已準備去投案,被公安機關捕獲,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剛在案發后積極救助被害人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部分喪葬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程剛的故意傷害行為屬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依法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據此,泗洪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