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茅建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2011311320分許,茅某醉酒后駕駛未經年檢的小型客車,沿啟東市東和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某路段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由施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施某跌地受傷,施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后,茅某駕車逃離現場至東海鎮全心村道路上時被公安民警截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施某符合車禍致創傷性休克死亡。茅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當月4日,茅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調解協議,并已履行部分賠償款23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茅建華醉酒后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對路面動態觀察不夠,遇情況措施不當,沒有確保安全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