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離任拒交賬目 責承諾”于法無據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6-29 瀏覽次數:694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運輸業務有限公司交付其于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所做的總賬、三欄式明細賬(含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各一本。
運輸業務有限公司是一家經營危險品運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吳某,成立于2001年10月26日。為了更好拓展業務,公司于2005年先后吸納了張某、呂某、陳某、韓某為股東,法人代表也由原來吳某變更為陳某。2007年3月,原公司會計將將公司賬冊:總賬、三欄式明細賬、多欄式明細賬、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各一本移交給孫某。2008年6月,公司股東張某等人與公司法人陳某因權屬問題發生爭執,帶人將公司電腦桌、掛壁式空調、聯想打印機、電腦各一件,檔案柜兩張搬走,同時將公司的公章及稅務登記證也帶走。同年12月11日,雙方經啟東市公安局久隆派出所調解達成協議。2010年3月,張某離開公司,隨后孫某未向公司交賬也辭職。公司多次索要賬冊,張某以丟失為由拒交。運輸業務有限公司遂將孫某告上法庭討要2007年起至2009年12月期間的全部財務賬冊。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規定管理會計檔案。本案中,被告接任原告會計后,從前任會計處接收總賬、三欄式明細賬、多欄式明細賬、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固定資產明細賬,應當按照規定繼續做賬,并妥善保管所有賬薄。然其在交接時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原告起訴要求其交付相關賬冊,予以支持。被告抗辯任職期間未按規定建賬,目前所做明細記載及賬簿丟失,公司已明確不追究其責任的理由無充分證據證實,又與法、與理不符,加之2008年底公司兩任股東間發生權屬爭議后,公司公章掌握在張某手中,被告提交的又是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偽,故對其抗辯理由礙難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