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兒子遭拒 狀告前妻獲準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11-06-29 瀏覽次數:576
夫妻離異后,因探望兒子而引發糾紛,前夫遂將前妻訴至法院。日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探望權糾紛案,判決原告王某可以于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將兒子王某某接至身邊生活一日(早晨9時至下午7時),其余星期日可探望王某某,被告張某應當提供協助。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結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子王某某。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加之日常瑣事之擾,致感情日趨淡薄,張某于2009年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駁回離婚請求后,2010年1月,張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準予張某與王某離婚,婚生子王某某隨母親張某生活,并對財產作了分割。離婚后,雙方因探望王某某多次發生糾紛,協商未果,王某遂將前妻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告王某作為王某某的父親,有權探望王某某,張某負有協助義務,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為保護離異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雙方的合法權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探望權制度。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8條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確立探望的方式和時間時,法院應當本著有利于子女成長和探望雙方感情交流的原則,并根據父母及子女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司法實踐中,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兩種方式。本案中,法院的判決則包括了上述兩種探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