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竟是超過訴訟時效,法官又將如何判決。近日,句容法院審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0311月,原告王某駕駛車輛行至句容市區某加油站處與李某所騎自行車交會時相撞,致李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還致李某其它一些財物受損。十天后,經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事故認定,王某負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053月,劉某向句容法院起訴,經審理后,于20059月作出判決,判決原告王某賠償李某各項經濟損失21萬余元。王某向李某賠償后,于200511月向鎮江某保險公司句容分公司申請索賠,20108月,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賠款統計明細表給王某,卻遲遲拿不到保險賠款。20113月,王某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進行賠償,但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于200511月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原告索賠引起了訴訟時效中斷,按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已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證據,根據原告王某提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賠款統計明細表,原告是于20108月知道了被告某的核定結果,此時原告才知道核定結果達不到其預期的理賠數額,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應從20108月開始計算,故原告王某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原告王某簽訂的保險合同中,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的約定,于是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理賠款1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