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以低利率吸收散戶的錢,然后以高利率進行放貸,結果導致擁有借條的債主與借款人之間竟然互不相識。日前,江陰法院審結這起蹊蹺的民間借貸糾紛,依法保護了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今年5月,江陰市民周某向法院起訴,稱王某向其借款10萬元,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不還,但是王某卻說他并不認識周某,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承辦法官通過層層剝繭,發現尋常的民間借貸糾紛背后卻隱藏著違法的行為。

 

原來周某將30萬元借給廣源公司,利息按年息10%計算。廣源公司是一家投資公司,專門低息吸收“散戶”投資的錢,然后以高息出借給別人。但是由于法律規定,除了銀行,其他公司法人不能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于是廣源公司就專門制作了格式借條。本案中,當王某因生意急需借款時,就向廣源公司借了10萬元現金,約定利息按年息20%計算,廣源公司就在格式借條上寫出借人為借錢給廣源公司的周某,借款人是向廣源公司借款的王某,達成借貸關系,廣源公司在此間就是中介公司的地位。后因王某不能按期歸還,廣源公司便知會周某,要求周某以其為原告,起訴王某要求償還借款,至此,案件終于水落石出。

 

承辦法官審理后認為,王某通過廣源公司借款,廣源公司已經在格式借條上明確了出借人為周某,王某應當知情,該借款雖然有投資公司參與,但實際的出借人還是周某,因此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王某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因此依法判決王某歸還周某本金10萬元,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計算。

 

法官點評:此類案件的發生主要是中介公司越出其經營范圍介入民間借貸引起的,中介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規定,將民間“集資”來的錢進行出借,并賺取差價,是違法行為。但合法的民間借貸應該予以保護,因此即使借款人與出借人并沒有實際簽訂合同,但是借貸關系已經形成,因此本案中的王某仍要承擔還款義務。(文中廣源公司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