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暴漲、CPI高企,炒房客是原因之一。628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金建華給付原告泗洪縣惠達房地產有限公司代償的逾期貸款25127.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20031125日,惠達公司、金建華(浙江人)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簽訂按揭(抵押)貸款合同,金建華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借款101000元,用于購買泗洪縣陽光花城世紀步行街的商住房。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0年,自200411日起至201411日,借款月利率為4.8‰,逾期按每天萬分之二點一計收罰息。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采用等額還款方式歸還,金建華將其購買的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同時由惠達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但因金建華從200629日起至2007821日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惠達公司按約履行連帶擔保責任,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代償了逾期貸款25127.76元,之后惠達公司向金建華追償。

 

法院認為,原、被告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簽訂的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被告金建華未按約歸還銀行借款時,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擔保義務,為被告代償逾期貸款25127.76元。因此,原告享有對被告金建華的追償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