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件騙取貸款后,趁隨從的擔保公司工作人員不備之際攜款逃離,近日,張家港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今年130日,被告人薛某來到張家港市某擔保公司,稱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需要貸款給工人發工資,并提出以自己的桑塔納轎車作抵押擔保,向擔保公司出示了事先偽造的“薛建偉”的身份證、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等證件,擔保公司同意向薛某提供46750元的借款。薛某稱自己需馬上用該車送客人,尚不能當場把車留下。擔保公司遂派業務員張某隨車同去,待薛某送完客人后將該車開回公司。上車后,張某在副駕駛就坐并將錢置于前方工具箱內。途中,張某下車上洗手間,剛把車門關上,薛某即開車逃離。

 

審理中,被告人薛某稱自己借錢并不是為了給工人發工資,而是因其前段時間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需要賠償3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