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車禍致母親心臟病發作死亡 肇事司機須擔責
作者:黎方 張洪順 發布時間:2011-06-28 瀏覽次數:711
深夜目睹女兒車禍慘狀,患有心臟病的錢某承受不了打擊冠心病發作搶救無效死亡,家屬將肇事司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昨日,泉山法院判決肇事司機賠償錢某死亡后果的10%,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5587.2元。
2010年3月15日深夜,被告蔣某駕駛吉普車越過護欄與相向而行的出租車相撞,致使出租車駕駛員和車上乘客魏某受傷。魏某的頭、胸、腹部等多處受重傷,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室搶救。經交警部門認定,蔣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魏某的母親聞訊趕到醫院看望其女兒,看到女兒身受重傷的慘烈情景后,錢某身心受到巨大打擊,回到家后即冠心病發作,于2010年3月16日凌晨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確認為為呼吸心跳驟停。
悲痛交加的魏某和父親將肇事司機蔣某起訴到泉山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原告認為,因為蔣某無視交通法規,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且負全責,致使魏某重傷,其母聞訊后深受刺激,進而死亡,應負特殊侵權之責。這種特殊并非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而是指被告的嚴重違法行為是導致原告親屬錢某死亡這一特殊事件出現的直接誘因,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含喪葬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30%,計136896.60元。
被告蔣某辯稱,原告起訴被告因違反交通規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要求被告按特殊侵權之責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殊侵權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原告所陳述的錢某死亡,與自己的交通過失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作為交通過失的被告一方,侵害的是原告魏某和另外一名出租車司機,而不是本案的原告的母親錢某,原告母親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與被告的交通違章行為沒有關聯性。原告母親的死亡是一個意外事件,被告不應當因為原告母親的死亡而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所造成的醫療費等各項損失。雖然從表面上看受害人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但是正是因為被告蔣某將受害人女兒嚴重撞傷并承擔全部責任的違法行為,才導致精神受到重大打擊的受害人錢某在夜半探望重傷的女兒歸來時冠心病發作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錢某死亡的后果是蔣某的違法行為與錢某的自身疾病間接結合所造成,根據蔣某的違法行為的原因力比例,酌定由其對受害人孫桂榮的死亡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蔣某賠償原告喪葬費15384元、死亡賠償金3904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456322元的10%即455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