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剛滿一年即因矛盾而分居,201012月,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而同日男方也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女方支付購房款70萬元并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日前,張家港法院對該起糾紛作出處理。

 

80后男子趙某于20088月經人介紹與比其小5歲的余某相識,后雙方確定戀愛關系。20099月,趙某與余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趙某將其所有的趙莊新?房屋一套出售給余某,價格為70萬元。契約中載明:趙某已收到余某購房定金1萬元,余某應于2009930日前兩次付清房款。訂約后,余某于923日登記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同年10月,二人登記結婚,與趙某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該套房屋內。201010月,二人因夫妻矛盾開始分居。后同時發生離婚和給付之訴。20111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對所涉爭議房屋意見不一,趙某主張雙方間系房屋買賣關系,而余某則稱該房屋系趙某婚前增與,雙方均同意對房屋問題另案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被告的辯稱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故一審判決余某給付趙某房款6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