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浴室遭竊誰負責?
作者:王惠 沈? 發布時間:2011-06-28 瀏覽次數:579
楊先生到吳江一家高檔休閑洗浴中心洗澡,將隨身攜帶的包放到更衣室的柜子里,十多分鐘后,發現柜子里的包不翼而飛,于是,楊先生馬上報警,刑警勘察后沒有發現撬鎖的痕跡。
與洗浴中心多次協商賠償未果后,楊先生不得已將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稱失竊的包內有現金3000元,手機一臺價值2000元,皮包價值800元,因補辦身份證、駕駛證而產生的損失500元,因丟失發票的損失2000元,要求洗浴中心予以賠償。楊先生的證據包括接警工作表、手機和皮包購買收據、交通費發票等。洗浴中心認為顧客財物被偷不是他們的責任,拒絕賠償。法院認為楊先生所提供的證據在證明其損失方面并不充分,同時,如果消費者真的在消費過程中發生了財產損失,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法院的辯法析理,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洗浴中心補償楊先生2000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場所應當提高安全防范設備,規范管理制度,提醒顧客注意人身、財產安全,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同時,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盡量注意自己的財產安全,特別是貴重物品,切不可麻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