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去世兩年不到,兒子卻將繼母告上法院,只為其生前一套房產,最終法官根據其生前遺囑,判決駁回兒子要求分割遺產的訴訟請求。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遺產糾紛案件。

 

1998年,退休干部老王與同樣喪偶的陶某結婚。當年10月,老王立遺囑一份,遺囑載明:老王擁有句容市華陽鎮某處房產產權,死后由陶某為房產第一繼承人,享有房屋所有權。2000年,老王與妻子陶某在句容市公證處將上述遺囑進行了公證。20065月,老王所有的房產被納入拆遷范圍,后安置補償一套住宅,并以老王名義領取了該房屋所有權證。200912月,老王去世。201010月,遺孀陶某將這處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20113月,老王的兒子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處房產,確認自己應享有的份額。

 

經法院審理認為,老王的遺囑處分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并經公證,該遺囑應合法有效。且老王生前并未作出與公證遺囑相反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王某認為該房產屬于父親遺產,要求依法繼承分割,無法律依據,于是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