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調解了一起涉及生活因難的殘疾人離婚糾紛案,感情破裂的原、被告予以離婚,化解了雙方多年的積怨,生活因難的殘疾人獲得經濟幫助20000元,維護了殘疾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了雙方的一致好評。

 

20053月,張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511月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之初雙方感情較好。2006年張某因醫療事故導致右眼和右耳傷殘,后雙方因此產生矛盾,導致雙方分居,20083月李某曾向本院起訴離婚,張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以雙方感情未破裂為由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未得到改善,仍分居至至,沒有聯系。今年5月李某再次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審理中起初張某以與李某感情很好堅決不同意離婚,抵觸情緒嚴重,但法官問其雙方感情很好,為何雙方分居4年多無聯系時,張某低頭不語。隨著庭審的深入,法官了解到,張某殘疾前以做生意為生,收入尚好,能維持家庭正常生活開支,醫療事故后,其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失去生活來源,也沒有住房,居住在其兄弟家,僅靠社會救助和微薄的賠償款維持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尚未成年的兒子生活;李某在張某殘疾后離家出走,外出工作,雙方分居至今期間,李某對張某不聞不問,張某對李某產生怨恨,抵觸情很大,不同意離婚;李某則表示雙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確以破裂,自己已是第二次起訴,已無和好可能,堅決要求離婚。法官了解這一情況下,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了解到雙方已無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時,法官指出李某在張某殘疾后,不關心幫助其生活,而獨自外出打工,導致雙方感情破裂負有主要責任,而李某在外地工作,有固定生活來源,經濟條件較好,應對張某生活上關心幫助,李某認識到了自已的錯誤,表示可以給生活因難張某經濟幫助,而張某亦認識到雙方分居已達4年之久,已無和好可能,亦同意離婚。最終,李某給予張某經濟幫助20000元,雙方予以離婚。離婚后雙方對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表示感謝。

 

承辦法官表示依據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張某殘疾后生活因難,也無住房,而由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李某給予張某經濟幫助20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維護了生活因難的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