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豐縣民間資本流通活躍,但由于運行不規范、缺乏監管等因素,導致民間借貸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危害較大。據統計,豐縣法院2006年審結該類案件109件,2010年審結421件,2010年比2006年增長了286.24%,因此類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已成為目前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為此,該院分析了當前形勢下轄區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原因,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主要特征

 

一是借貸行為涉嫌“高利貸”的情形急速增多。以往的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和借款人對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約定較為明確,而近年來涉訴糾紛的借據往往只載明借款數額,要么不寫明利率,要么借據中載明的利率不超過司法保護幅度,但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均已按高利率先將利息扣除,即使借款人抗辯存在“高利貸”行為,也難以舉證證明。

 

二是涉訴主體漸趨復雜。以往的民間借貸糾紛主體多為自然人,借款人和出借人一般具有親屬、朋友等熟人關系,現在的民間借貸糾紛主體則呈多樣化,有的雖以自然人名義出借款項,但實際是擔保公司等地下錢莊在背后操作,有的甚至直接以投資公司等經濟組織名義放貸。據統計,該縣目前注冊登記的擔保公司共有32家,注冊資本達到4.5593億;注冊登記的投資理財公司共有92家,注冊資本達到3067萬;另外,還有部分未進行注冊登記的“公司”也在從事相關業務。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系實際上已由原來的熟人關系發展為純利益的陌生人關系。

 

三是公職人員參與擔保情況嚴重。民間借貸中,熟人間擔保相當普遍,當前尤其應予重視的是,公務員和教師作擔保人現象日益嚴重,頻頻引發家庭糾紛、離婚等情況。該院近兩年審理的752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約51.27%的案件由教師或公務員進行擔保,而此類案件的債務人一般又負債外逃,甚至舉家外遷,造成嚴重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為一個穩定隱患。

 

二、原因分析

 

一是債務人融資難導致民間融資盛行。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都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條件,加之由于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國家不斷采取銀根緊縮政策,導致中小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困難,便只好向個人甚至地下錢莊進行小額借款,其利息有的遠遠超出了銀行貸款利息,高利貸問題就在此衍生。

 

二是借款人和擔保人風險防范意識不夠。在已發案件中,借貸手續瑕疵多,有擔保抵押的少。還有的在辦理擔保手續時,未向擔保人說明相關風險和責任,特別是一些專業放貸的中介人員,為保成交易甚至故意隱瞞擔保風險,引起借貸糾紛日益增加。另外,目前還出現擔保人重復擔保、虛假擔保或無履行能力的現象。

 

三是出借人明確要求借款要有教師或公務員進行擔保。由于抵押擔保等方式涉及抵押物的評估等事項,較為復雜,而教師和公務員均具有較為穩定的收入,故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一般均明確要求借款人找教師或公務員對借款進行擔保,而此種借款行為一般均存在“高利貸”行為,借款人很難按期償還借款,如債權人找不到其下落,便起訴擔保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三、對策建議

 

一是正確應對各種民間借貸糾紛。要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既要保護正當的民間借貸,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為。對于正當的民間借貸,金融機構要在調研基礎上及時推出應對措施,司法機關要依法予以保護和規范。

 

二是切實提高群眾防范意識。要在人民群眾中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提高群眾防范意識,尤其是對于“高利貸”借款更要警惕。教育群眾在貸款時考察借款人或中介公司的信用程度,盡可能要求提供擔保。各機關單位要加強對內部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嚴格規范公職人員的借貸行為,切實減少公職人員陷入非法借貸糾紛。在黨委政府主導下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金融、工商、稅務、統計等機構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各行業協會和各類中介機構積極參與,探索對失信者的立檔懲處機制,通過法律制裁與社會輿論雙管齊下,提高公民誠實信用觀念。

 

三是積極規范民間借貸機制。金融主管部門應定期采集民間融資的有關數據,對其資金規模、流向、利率等情況進行監測和調研,為宏觀調控提供依據。工商、稅務、金融、發改委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和運行進行監管,規范經濟金融秩序。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構建防范非法融資的良性機制。

 

四是加強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借貸合同效力的審查。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針對案件中涉及高利貸的界定等當前審判工作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特別要加強對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性的審查。在借條存在疑點的情況下,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強化對證據的綜合分析,必要時應當深入基層和群眾中調查,力求查明案件真相,不能僅憑出借人提供的借條簡單下判,防止出借人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