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鋒的不明死因誰擔責?
作者:邢光武 發布時間:2011-06-27 瀏覽次數:590
王曉鋒因超車摔倒在路上
王曉鋒1975年1月出生在江蘇省泗洪縣瑤溝鄉大莊村西十組,上有父母,下有兩個兒子,一家人其樂融融。2010年5月29日晚20時許,他駕駛摩托車從雙溝鎮沿121省道(寧徐公路)由南向北往家趕時發生了一場離奇的車禍,據目擊者李奧說,當晚我騎摩托車從雙溝李莊沿121線往雙溝鎮上去,行駛到事故地點處我看到路東側由南向北迎面滑過來一輛摩托車,一直滑到超過前方一輛手扶拖拉機幾十米后才停在路東邊草地上了,摩托車在路面上擦出火花來,可是摩托車上沒有人,根據當時情況看,摩托車并摩托車沒有刮撞到任何東西。當我繼續往南走時,就看到路中間躺個人,我和手扶機上一男一女下來到現場看人,見到那個人只是臉上擦破點皮,躺在路上一動不動,不知是死是活,我看出事故就報警了。
十分鐘內過來兩輛救護車
李奧報警時間是20時21分10秒,大約三分鐘后泗洪縣醫院的120救護車從雙溝接診往縣城來,車上劉慶軍醫生和一名護護士,當行駛到事故地點時,他們發現路上躺個人,當時路東邊還停一輛手扶機,他們就停車下來看人,見到那個人光著背,背部有擦傷,其他地方沒有發現有明顯傷痕,醫生經初步檢查,劉慶軍認為這個人體征無生命跡象,于是就報了警。
5分鐘后,泗洪縣中醫院院長朱冬承出診后開車沿121省道回縣城,在官塘南邊發現車前方有個大貨車減速并向左打方向,大概過了中線一點,他看到大貨車底部有個東西,再仔細一看發現是個人,是在兩個后輪中間的位置,那個人當時好像也在動,貨車兩個后輪的中間就從人身上過去了,好像是被車子帶的樣子,人從車底出來的時候還被弄翻了一個身,朱院長跟上貨車記下“蘇***522”號牌立即報警,時間是29日20時31分02秒。
十分鐘后交警攔下大貨車,駕駛員說我沒軋到人
交警查報站接警后,在10分鐘后攔下了大貨車,駕駛員張樞敬說:當晚我駕駛蘇***522重型倉柵式貨車沿蘇121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處,我發現前方30米處有個東西在路上就減速,當時不認為那個東西是人,當行駛距離那個東西七八米遠才發現是個人躺在路中間,我就立即剎車同時向左打方向避讓,但是已經來不及了,但我感覺那個人從我車子前兩個輪子之間過去了,由于我車上有貨沒什么感覺,就一直向前行駛。坐在大貨車副駕駛位置上的任朝宗說:當時我們沒什么感覺,是否軋到人的我也不清楚。我當時對于張樞敬講如果軋到人就趕快停車報警,我說了三遍,但是張樞敬都說沒有軋到人也沒有停車。
王曉鋒死因是什么?
事故經泗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物證鑒定室檢驗意見書證實:王曉鋒符合因交通事故中鈍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臟器破裂出血死亡。同時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書證實:王曉鋒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5mg/100ml,而交警大隊現場勘查:事故摩托車與蘇***522貨車有相刮撞的痕跡;王曉鋒腿部受到碾壓。5月30日,泗洪縣醫院出具了死亡證明,載明王曉鋒車禍外傷、入院前死亡。王曉鋒到底是摔死?醉死?軋死?不得而知。
誰對王曉鋒的死亡承擔責任?
王曉鋒是死亡賠償問題經過幾個月的交涉沒有結果,2010年12月,王曉鋒的妻子、兩個兒子、父母等五人為原告,將張樞敬、任朝宗、財產保險連云港分公司和某汽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60080元,喪葬費1583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4322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277336元。其理由是:張樞敬是肇事者,駕駛的車輛車主是任朝宗車輛掛靠在某汽貿公司,車輛在財產保險連云港分公司投保。
法庭上,被告均稱自己是無辜的。保險公司辯稱,王曉鋒的死亡與承保車輛無關聯,王曉鋒是在被碾壓前,其因他原因已死亡,張樞敬駕車軋到的是尸體,而不是有生命的人,故不同意賠償;張樞敬、任朝宗辯稱,車輛只是軋到王曉鋒腿部,其死亡與兩被告沒有關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汽貿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本公司購買是分期付款的,在付清車款前公司保留所有權,但無法掌控其運營,要求駁回原告對汽貿公司的起訴。
法院判決車主與保險公司擔責,雙方服判泗洪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責任承擔。本案中,被告于張樞敬夜間道路駕車行駛時,在視線受限、路面動態不明的情形下,理應百加小心謹慎駕駛、注意觀察路面,其在發現路面障礙物時,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讓措施,以致碾壓了王曉鋒,被告張樞敬作為駕駛員在道路上行駛違反了謹慎駕駛的高度注意義務,理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認為車輛只軋到王曉鋒腿部,且之前已經劉慶軍醫生對其進行了體征檢查,并按臨床死亡標準(呼吸、心臟、脈搏均告停止,瞳孔放大)確認王曉鋒死亡,其行為并未造成死者死亡,只是使死者尸體再度受損。但根據現代醫學認為,處于臨床死亡的人,從外表看,機體的生命活動已經停止,但是,機體組織內微弱的代謝活動仍有可能在進行,此時如果借助相關現代醫療器械等施救,生命尚有復蘇的可能。因此,劉慶軍醫生僅憑個人的經驗值判斷較為主觀,同時,泗洪醫院在未接受病人救治情況下,即出具死亡證明的行為令人費解,況且劉慶軍在事故現場當時撥打的110報警電話內容中也未反應出王曉鋒已死亡記錄,該記錄應當更能貼近真實。雖然根據泗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意見王曉鋒因胸腔臟器破裂出血死亡,與被告車輛碾壓王曉鋒腿部并無直接原因,但難以確定被告張樞敬開車碾壓王曉鋒瞬間其機體已死亡,以及難以排除該行為加速了死者死亡的可能,公民所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仍然存在,即使王曉鋒機體死亡結果不可逆,其生命健康權也仍應到受法律保護,被告認為不具有使王曉鋒死亡的現實危險性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理應對王曉鋒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書證實王曉鋒系酒后駕車上路,理應對其死亡后果承擔較大過錯責任,以及可能系多方原因結合所致,按原因大小分擔責任,確定由被告于張樞敬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由于被告張樞敬系被告任朝宗雇傭的駕駛員,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故造成的相應損失應當由被告任朝宗承擔。如日后公安機關破案確定死者系其它原因致其死亡,被告任朝宗和保險公司可向肇事責任人進行追償。原告主張的損失經泗洪法院確認:賠償金160080元,喪葬費15834元,未超出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子女撫養費應為46432元,交通費是必然發生的費用,原告雖未提供票據,可酌定為200元,因王曉鋒父親王軍富在本案訴訟前已死亡,其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應予駁回。王曉鋒的死亡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但考慮到被告張樞敬在此次事故中責任較小,故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損失共計222546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110000元,被告邵仁才承擔22509.2元,其已賠付的10000元應予扣除。被告邵仁才所有的蘇***522重型倉柵式貨車系按揭購買車輛,原告主張出賣人被告汽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因無法律依據,沒有支持。日前,泗洪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10000元。任朝宗賠償原告損失12509.2元。駁回原告對張樞敬和汽貿公司的訴訟請求被。(文中原被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