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無保險 職工索賠有據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6-24 瀏覽次數:526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解除原告孫某與被告啟東市供銷機械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被告啟東市供銷機械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孫某工傷保險待遇61029.25元。
啟東市供銷機械有限公司原為國有企業,后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改制之前孫某已在公司工作。改制之后,孫某至今已工作8年,公司一直未為其交納工傷保險。2009年12月15日,孫某在公司工作時,由于三角皮帶斷裂,致使其受傷。次日孫某去醫院治療,住院19天,花去醫療費8255.44元,其中5059元醫藥費已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得到理賠。經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孫某為九級傷殘。孫某為此支付鑒定費280元及交通費200元。因公司拒不支付補償金,孫某遂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74894.1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企業有義務為本單位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被告啟東市供銷機械有限公司在改制后未為原告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原告的工傷損失應由被告啟東市供銷機械有限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原告主張因被告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應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向原告支付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