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墊資未付拒過戶 法官巧解婚后財產案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6-24 瀏覽次數:539
原為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在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房產歸女方所有,變更手續至離婚后一年內辦理,后妻子要求遭拒,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庭前調解。
妻子傅某與丈夫蘇某于2004年12月27日登記結婚,2005年6月23日生一男孩,后因性格不投,雙方決定分手,并于2009年11月9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門市一間歸原告傅某所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至離婚后一年內辦理。后傅要求蘇某變更未果,遂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后,即及時與被告蘇某聯系,了解原由,蘇某稱并非其拒絕過戶只是雙方在協議離婚后,對離婚后房產的房貸約定不明,其為該房產墊付了房貸9000元。事后,與原告聯絡,積極動援原告返還被告墊付的房貸,考慮被告在離婚時對房產作出了很大讓步,夫妻不成仍可以作為知已,在多次動之以情的交流,傅某表示同意返其丈夫房貸。最終通過法官的多次協調,雙方最終達成了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爭議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變更手續,原告返還被告墊付款9000元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