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歸還原告燈泡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33700元,并駁回公司要求張某承擔公司虧損款20856元的請求。

 

19958月,張某、陳某、韓某、謝某成立燈泡有限責任公司,不久因經營不善而停止生產。次年6月,股東陳某將自己在公司所有股份賣給孫某后,聯合韓某和謝某通過決議將公司財產以5萬元租給張某,并約定張某負責公司今后經營,并承擔一切風險。200135日后,張某陸續將公司的鋼制壓力容器、汽油汽化器、分氣缸、排氣機等部分動產進行出售,將所得款項據為已有。經啟東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價值33700元。20051015日,公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為張某、孫某、韓某、謝某。2006418日,清算組形成兩份決議,要求張某將所出售的公司動產價值和公司虧損款合計54556元歸還。因張某未還款,公司清算組遂將其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已經將股份賣給孫某,再擅自處分公司財產屬無效。陳某在未經過所有股東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公司股東決議,屬于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經公司清算組未認可應認定該決議無效。故張某侵占將公司資產,應當返還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虧損,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