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日下午,江蘇省宿城區法院對醉駕入刑的“宿遷第一人”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處罰金1000元。

 

201154日下午,家住宿城區項里街道辦黃河社區的王某因涉嫌醉酒駕車,被市交巡警一大隊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查處,王某因此成為5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宿遷地區查獲的第一個醉酒駕車的駕駛員。

 

法院審理查明,54日下午2時許,宿遷市區恒佳花園北側的項王路上,一輛摩托車同時將兩輛電動自行車撞倒。事故發生后,正在路上執勤的市交巡警一大隊民警到現場處理時,了解到這輛大架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撞上了兩名騎電動自行車過馬路的市民。然而在調查事故的過程中,民警聞到摩托車主說話時帶著一股酒氣。

 

經查,摩托車主王某持有小轎車和兩、三輪摩托車駕駛證(并照),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王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9毫克,民警當即將王某帶往指定醫院抽血檢驗。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歸案后能認罪悔罪,無犯罪前科,法官遂依法當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