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調解方案與自己的期望值還存在差距,但看到法官、檢察官這么設身處地為我們當事人著想,我們愿意接受你們提出的調解方案!”621日,南通中院成功調解一起工傷損害賠償再審糾紛。至此這起歷經兩次鑒定、三次仲裁、四次判決,前后耗時長達五年的再審工傷難案在南通法官和檢察官的聯手調解下,終于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今年51歲的邱某原系南通市通州區某拉鏈公司員工,200412月其與公司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合同,仍繼續留在公司上班。20057月,邱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加工零部件,后在完成任務返回途中不慎跌倒,造成左腿腓骨上端骨折,后被認定為工傷。為明確受傷害程度,20067月,邱某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九級傷殘。隨后邱某就賠償事宜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賠償。在仲裁過程中,拉鏈公司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同年12月,被確定構成十級傷殘,之后邱某根據新的鑒定結論,重新提出勞動仲裁申請。20073月,當地勞動部門作出了仲裁裁決,但雙方就賠償數額均不服,邱某遂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該案歷經法院兩審,邱某在得到3萬元多賠償金后,認為法院判決中對其停工留薪期滿后勞動關系、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有關問題沒有作出結論,又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以該案已經仲裁、訴訟程序結束等為由不予受理,邱某又再次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邱某這次是以勞動關系是否繼存以及相關利益提起的新訴訟,遂予以受理,之后該案經過法院一、二審判決,邱某依舊不服,多次向相關部門上訪,并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20115月,省高院指令南通中院再審。

 

受理此案后,南通中院審監庭合議庭法官認真閱讀了卷宗,深入分析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當事人的訴求以及前后兩次訴訟的相關判決意見,認為如果該案如果直接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無法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反而可能引起申請人無休止的纏訪,只有調解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且該案雖然當事人雙方對涉案的相關法律問題爭議很大、相互之間矛盾很深,但實體上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只要雙方肯坐下來,消除誤解,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還具備和解的可能。

 

針對雙方當事人在前幾次訴訟開庭中態度強硬不愿接受法官調解的情況,開庭前法官專門同雙方當事電話進行了溝通,曉以利害得失,希望雙方能夠都多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問題,解決訟累,爭取早日和解。此后法官又多次與檢察官對此案進行溝通,交換意見,雙方表示要爭取共同化解當事人矛盾,盡最大努力調解結案。庭審中,合議庭法官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了自已的觀點,并對有關法律規定進行了釋明,為其解答法律上的困惑,引導他們按法律規定想問題,解糾紛。在雙方當事人愿意調解后,法官與檢察官聯手一同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經過不懈努力,雙方達成了拉鏈公司再一次性補償邱某6500元的調解協議,并當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