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違規建房惹得禍
作者:戚新明 發布時間:2011-06-23 瀏覽次數:519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卻因為當時是違規修建,拿不出產權證和建設許可等手續,致使要求讓房的訴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王某以前一直是揚州某公司職工,于2009年通過職工身份置換,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2003年時,該公司將其所有的部分房屋租賃給王某開設飯店,王某向該公司提出將飯店后面該公司閑置的三間庫房給飯店的廚師和營業員作為臨時宿舍使用,得到公司同意。2009年10月租賃期滿,王某將租賃的房屋返還給公司,但未讓出三間庫房,王某仍然居住其中。經交涉無果后,公司將王某訴至高郵法院,要求王某讓出三間庫房。
審理中王某提出,這三間庫房并非向公司借用,而是公司的福利分房。公司則拿出1999年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證明這三間庫房系公司所有。經法院現場勘驗,三間房屋的尺寸、面積及位置分布,均不能與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房屋構圖相應證。后經了解,這三間庫房應是公司在1999年之后未經審批違規修建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上請求權成立的前提是原告應是合法的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交證明訟爭房屋建于何時、有無房屋產權證或建設許可手續等情況的相關證據,提交的1999年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房屋構圖的尺寸、面積及位置分布均與訟爭房屋的當前現狀不符,亦不能提交訟爭房屋是合法建筑物的證據。據此,因原告未能提供能夠證明原告系本案訟爭房屋合法權利人的證據,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