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將于201171日正式實施,我國在確保經濟增長的基礎上,兼顧企業發展的同時逐漸加強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目前我國社會保險爭議案件存在問題如下:

 

一、勞動者方面。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單位大多規模不大,管理不夠正規,經濟效益不是太好,而其勞動者相對而言學歷不高,法律知識欠缺,權利意識淡薄,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一般不敢維權,離開用人單位后,因為地域、時間、金錢等原因,維權積極性也不高,除非很多境遇相同的勞動者團結起來共同維權,實踐中勞動者單個維權的案例很少。

 

二、用人單位方面。因違法成本太低,有些經濟效益較差的單位寧愿被勞動行政部門罰款,也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即使辦理了社會保險,大多數用人單位也會調低繳費基數。江蘇洪澤地區直到近幾年各企業才開始為勞動者辦理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且很少按勞動者實際工資繳費。據用人單位反映他們現在之所以為勞動者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不是因為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而是因為現在全國普遍招工困難,并且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此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社保經辦機構方面。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一樣也有年限規定,江蘇淮安地區規定男繳滿30年,女繳滿25年,退休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但目前江蘇淮安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并不能象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那樣為單位和個人辦理補交業務。有些勞動者現在的單位為其辦理醫保,但以前的單位未為其辦理醫保,即使以前的單位同意為其補交,也因醫保經辦機構不予辦理而無法補交;有些勞動者工作過好幾個單位,有的單位有醫保,有的單位沒有醫保,導致勞動者有多個醫保號,各個醫保號之間的時間可能會不連續,只要有一個月沒交,就會導致前面的醫保關系全部無效,進而使勞動者的醫保年限受損。目前江蘇淮安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統一政策的基礎上,市、縣  ()分別籌集、使用和管理,市直單位、清河和清浦聯合統籌,其它縣區各自統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復雜,勞動者經常因轉出地區開繳費明細和接受地區開接受證明的先后順序問題而左右為難。

 

四、勞動行政部門方面。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社會保險尤其是醫保,由于此類情況在我國現階段是個普遍現象,考慮到可能會出現連鎖反應,為保護企業,維護經濟發展,勞動行政部門在保護勞動者權利與維護地方經濟發展之間左右為難,對于勞動者關于社會保險的投訴比較頭疼,一般很難徹底解決問題,即使作出強制征繳的決定,也很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洪澤法院從來沒有受理過此類申請。若是招商引資企業,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壁壘之下,勞動者就更難維權了。

    

五、法院方面。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社保補交補辦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于那些社保補交補辦爭議,目前一律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勞動者無權向法院起訴,勞動者沒有司法救濟權。

 

提出對策如下:

 

一、政府重視,全民共享發展成果。從19991月國務院頒布并實施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到已公布并即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我國從來就不缺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缺的是一折不扣的執行。眾所周知我國各級政府以發展經濟為已任,一切為了發展,一切服從發展,招商引資從來就是各級政府的第一要務,如果讓政府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做個選擇,政府會毫不猶豫地站在企業那一邊。經過近二十多年的高速發展,我國全體勞動者共享發展成果的時機已成熟,政府應在保障勞動者權利的基礎上發展經濟。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確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基本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后顧之憂,共享發展成果。

 

二、司法支持,社保爭議直接受理。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補交補辦等社會保險爭議,勞動者可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憑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根據《社會保險法》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確定的原則和授權,抓緊研究制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等方面的配套法規,修訂失業保險、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方面的法規規章,逐步形成以《社會保險法》為基礎、以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為支撐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對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抓緊清理現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社會保險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在法律生效實施前予以修訂或者廢止,以維護法制統一;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通過宣傳增強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提高用人單位的守法自覺性,堅定政府全民共享發展成果的決心。以《社會保險法》即將頒布實施為契機,重點宣傳《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和主要亮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等;針對不同對象,廣泛采用宣傳畫、宣傳冊、宣傳片、宣傳欄、標語橫幅等各種方式,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中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基本內容,轉化成通俗易懂、簡明好記的形式,送到企業、單位、鄉村、社區、家庭中去,送到廣大人民群眾中去,引導群眾知悉自身的社會保險權益,引導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法律義務,增強全社會學法、懂法、用法的自覺性;政府牽頭,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征收部門、經辦機構、監督機構聯合開展集中的宣傳活動;法院以具體案例為體裁及時開展各種社會保險知識專項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