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宿城區法院近期在審理一起殷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依據原告的申請,保全了被告在案外人某貿易公司處的工程款30余萬元。保全裁定送達后,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認為某貿易公司的工程系其公司承建,工程款應屬于其公司所有,被告王某只是某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和委托代理人,并非工程款的所有人,故申請解除對上述款項的查封。

 

本院經聽證后查明, 2007年,案外人某貿易公司與異議人某工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工程公司承建某貿易公司在宿遷市一購物廣場的工程。被告王某以某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上述合同上簽字。合同簽訂后,被告王某為該工程的項目經理具體負責工程施工,并從某貿易公司領取部分工程款。2010年,某貿易公司與某工程公司達成結算協議書,特別授權被告王某“代為辦理取款手續和取款,包括接受轉賬支票和現款”。被告王某作為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該協議上簽字,并加蓋某工程公司的公章。

 

   該院認為,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被申請人的財產。本案中,原告申請保全被告王某在某貿易公司的工程款,但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某貿易公司在建設某購物廣場的工程系由異議人某工程公司承建,被告王某系該公司負責該工程的項目經理,其雖從某貿易公司領取過工程款,但均系受韉工程公司的委托,且其本人并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原告無證據證明某貿易公司的工程款屬被告王某人

 

所有,故某工程公司提出的異議成立。據此,裁定解除了對某貿易公司380000元工程款的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