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286個字的承諾,就要向對方支付服務費110萬元,用一字千金也很難形容了”,在被告樓某拿到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時,仍連聲嘆息,悔不當初。

 

事情原來是這樣的,被告樓某原系大豐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經營困難,樓某欲轉讓公司股權,但經過多方努力仍找不到合適的買家。2009611日,被告樓某向原告黃某出具承諾書一份,同時承諾“經黃某介紹、從中協調,大豐市某公司法人代表樓某,與某公司夏某進行股權轉讓合作一事,大豐市某公司股東法人樓某鄭重承諾,如雙方一旦合作成功,簽訂合作協議,對方第一筆轉讓金到大豐市某公司或樓某個人帳上,在對方支付第二筆轉讓金時,一次性支付黃某信息費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如未能及時支付,大豐市某公司股東法人樓某同意黃某在對方(夏某)付給大豐市某公司股份轉讓金時扣除信息費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視同夏某付給大豐市某公司的股份轉讓金。如合作未成功,以上所有承諾無效,雙方不存在任何責任。承諾人:大豐市某公司,股東法人簽字:樓某。”此后,在黃某的牽線搭橋下,20099月樓某與夏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同時樓某將持有公司90%的股權一次性轉讓給夏某,夏某亦向樓某支付了相應款項。股權變更登記后,黃某多次向樓某索要居間服務費未果,雙方產生糾紛。原告黃某便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樓某支付居間報酬150萬元。被告樓某辯稱,黃某并未提供居間服務,他僅僅是介紹我和夏某認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也和黃某無關。僅僅是介紹費就索要150萬元,太可笑了。

 

大豐法院受案后,考慮到居間合同的特殊性,為平衡雙方利益,法院采用了調解方式。經過多方努力,被告樓某最終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黃某居間服務費人民幣110萬元。

 

法官提醒: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作為原告的居間人只要舉證證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酬金的多少則可以依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且居間服務費不同于違約金條款可以適當的增加或減少。而承諾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一經作出便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原告黃某牽線搭橋行為正是居間行為之一。因此,本案中原告黃某主張的150萬元居間服務費有合同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