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親名義出資建房,父親因病去世,該房產權屬出現爭議,遂訴訟,要求確認房屋屬其所有。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葉某生有子女三人,即小成、小玲和小蘭。王某系葉某兒媳即小成之妻,小成和王某生有一子一女,小成于2003年因病去世。葉某之妻于1986年去世,葉某于1987年搬到小玲家與之共同居住生活,19967月小玲夫妻出資建設房屋,以葉某的名義申領了建房執照和房產證。20018月,葉某在村書記等人的見證下,立下遺言,稱“建房一切資金全部是小玲夫妻出資,房產權當歸他們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后葉某于2002年臘月去世,小玲的丈夫亦于2009年去世,后小玲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其小成之妻及子女以及小蘭不予配合,致小玲辦證不能。小玲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屬原告所有。

 

小玲丈夫父母均在小玲丈夫之前去世,葉某與李某生有二子一女,三子婦均表示放棄對房屋份額的繼承。

 

法院審理后認為:葉某所立遺言有多人見證,各被告亦予以認可,本院予以認定,葉某作為房屋唯一的登記所有權人,有權對該房屋作出處分,其立下遺言明確該房屋歸原告及其丈夫所有,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小玲丈夫去世后,其對該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可由小玲及其子女繼承,而其子女均表示放棄對爭議房產進行繼承,故應由小玲一人繼承,該房屋即歸原告一人所有,原告要求確認該房屋歸其所有,本院予以確認。故作出爭議房屋歸原告所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