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致截肢 高額賠償按責擔
作者:戚新明 發布時間:2011-06-22 瀏覽次數:466
本來遭遇交通事故已經夠倒霉的了,卻在治療過程中又遭遇醫療事故,好好的一條腿因此不得不截肢,可謂禍不單行。一起一案訴兩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此在高郵法院誕生。
2008年10月,高郵人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途中,與周某駕駛的拖拉機相撞,致使張某右腿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至高郵某醫院治療,該院在治療過程中重視不夠、處理不當,致使張某出院后右腿一直未好轉。在獲得4萬多元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款后,張某于2010年3月,將醫院訴至法院,索要醫療事故賠償。經醫學會鑒定,認定醫方在該病例中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負次要責任。訴訟中,張某右腿因惡化而截肢。后張某追加交通事故肇事者周某及保險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經司法鑒定,張某右腿截肢構成五級傷殘。原告遂要求三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款共計55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當前的人身損害結果系道路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二個原因結合導致的,屬“多因一果”,應由存在過錯的各方當事人分別承擔責任。醫方對張某的醫療行為構成了醫療事故,客觀上擴大了張某的損害后果,且經鑒定在醫療事故中醫方負次要責任,故醫方應先行承擔賠償費用的35%;剩余部分,被告周某駕駛機動車致張某受傷,且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在所承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張某與周某按事故責任承擔,周某應承擔75%,張某負擔25%。據此,高郵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張某136 430.7元,保險公司給付張某交強險賠償款9.4萬元,周某賠償張某115 814.1元。各方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