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漢,西漢武帝“罷黔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引禮入法”便成為了儒家倫理道德對中國傳統法律滲透的萌芽。在漢代,法律的儒家化首先體現在把儒家的倫理綱常樹立為立法的根本依據和原則,確立了所謂的“三綱五常”的法律地位,將違反“三綱五常”的行為定為犯罪。其次是體現在適用原則上,形成尊老憐幼原則、親屬相隱原則、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原則。再次,許多司法制度如告劾、逮捕、鞫獄、覆案方面均體現了儒家倫理規范的特點,形成“春秋決獄”、“秋冬行刑”和“錄囚制度”。

 

及至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動蕩時期,法律儒家化并沒有停滯而是繼續發展深化。這一時期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出現了“八議”之法和“官當”制度等封建等級特權,在罪刑確立標準方面出現了“準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條”。

 

到了隋唐時期,隋文帝楊堅的《開皇律》使中國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確定了封建法典體例、確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惡”、進一步擴大貴族官僚特權。但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點在于“德主刑輔、禮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稱為“一準乎禮”。“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短坡伞肥种匾曇远Y為立法依據,嚴格維護父權、夫權、族權,賦予尊長在家庭中的絕對權力,并進一步確立男尊女卑,而且嚴格要求婚姻制度與儒家禮治的一致性。《唐律》還在以禮注釋經典、完善司法原則與制度方面將法律儒家化完善地鞏固了下來。

 

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中國古代法典“民刑不分”,實體法與程序法沒有截然區別,儒家創始人基于禮提出“無訟”的觀點對中國古代司法影響深遠,儒家自然法精神帶有強烈的倫理色彩,法律與道德禮教的界限較為模糊。雖然在此后的歷史發展進程中,隨著封建社會不可避免的日漸衰落,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所帶來的深層次、隱蔽性的問題日益嚴重,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在特定的階段的確為封建秩序的建立起到了十分積極作用,并且對現代司法也具有一定的可借鑒意義。

 

首先,是“和諧”思想的影響。受儒家思想滲透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最高境界是尋求“和諧”秩序。一定意義上講,西方法學所表達的公平正義未嘗不也是對“和諧”的追求,但其所倡導的制度至上、規則至上、法律條文至上等司法原則在中國缺乏足夠的法律文化土壤,我們在選擇中國現代司法路徑的時候,需要從傳統的法律文化中尋求支撐現代司法的價值資源,對傳統法律文化中契合當代和諧社會構建的本土法律資源進行創造性的現代詮釋,使之轉化并溶入現代司法的生命中去。

 

其次,是“無訟”思想的影響。由于深受儒家“無訟”思想的影響,古代中國長期存在著“良民畏訟,莠民不畏訟”的社會風氣,家族內部裁判、民間調解等非訴訟模式解決爭端在中國古代非常盛行,成為傳統社會中國司法的一大特色?,F代司法進程中,因各方面條件的限制,顯然尚不宜把訴訟視為唯一的爭端解決途徑,和解、協商和仲裁等非訴訟程序應該發揮重要的作用,并鼓勵民眾通過協商的方式友好解決糾紛。

 

再次,是“仁政”思想的影響。 “仁政”思想的出現,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具有維護王權統治的意味,但儒家思想中關于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思想對現代人仍然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其中“孝梯”、“仁義”等道德標準仍應為現代人所遵循,無論歷史發展到什么時代,孝敬長輩、尊重他人、重承諾、守信義等美德仍是衡量一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如果人心向善,勢必爭訟減少,社會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