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20日發出江蘇首份人身保護禁止令,法院在以強奸罪判處一男子緩刑時,對被告人發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兩年內與被害人接觸,否則,法院將依法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被告人樊某與被害人李某于20103月相識,同年9月李某與其丈夫離婚后即與樊某非法同居。同居期間,樊某因懷疑李某與別人關系曖昧,雙方經常發生爭吵,李某多次提出分手。今年34日,雙方因瑣事再次發生吵打,經公安機關調解,樊某同意分手并表示不再糾纏李某。35日晚樊某跟蹤李某,希望雙方和好并共同生活,遭李某拒絕。后樊某以要求李某拿回衣物為名,將李某帶到其租住處。在租住房里,樊某采用語言脅迫等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了性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某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樊某與被害人李某案發前曾存在非法同居這一特殊關系,且犯罪情節一般,被告人樊某有認罪、悔罪誠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為了提高緩刑的適用質量,保護被害人免遭再次滋擾和侵害,同時也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該院根據新修訂的《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告人發出禁止令,并將禁止令的內容寫進了判決書。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后,江蘇發出的首份人身保護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