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贈孫房產未到場辦理過戶 登記行為被撤銷
作者:王繼紅 王強 發布時間:2011-06-20 瀏覽次數:803
楊姓老人名下有房產一套,子女四人,優惠售房時是長子出的購房款以老人名義將房屋買下,老人同意將房屋贈與長孫,并于1999年在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公證后房屋一直由老人居住至今。2010年老人患重病住院,想把自己住的房子賣掉用于治病養老,誰知道房證早已經辦到孫子名下。老人不解,自己從沒去過房管局,房屋怎么就到了孫子名下呢?老人氣不過,一紙訴狀將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其作出的房產轉移登記。
近日,徐州泉山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以被告在原告沒有到場、無證據證明原告同意進行房產轉移登記的情況下作出的登記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房產登記行為。
法院審理過程中,房管局認為其是依法辦理過戶登記的。孫子楊某則認為,1999年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爺爺就將房屋的所有權證及私章交給他,他隨后辦理了房產登記,爺爺對辦房證是知道和同意的。且當時辦房證,只要有《公證書》就能辦理,不需要爺爺到場?,F在房價漲了,受其他子女攛掇,爺爺后悔了才打起官司,但時間這么長了,爺爺已過了起訴期限。
徐州泉山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孫子楊某無充分證據證實爺爺知道房屋登記一事,對楊某主張的爺爺起訴超期的觀點不予支持。二、房屋贈與事實和房產登記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贈與公證的辦理,僅能證明原告作出了贈與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表示原告對房屋轉移登記的認可。《合同法》規定,如出現法定可撤銷情形或原告經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形,原告可以撤銷或不再履行贈與合同。故被告進行產權轉移登記時,應征求原告對房產轉移登記的意見,而不能僅依據《公證書》作出產權登記行為?!缎熘菔谐鞘蟹康禺a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亦作出“轉受讓雙方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及房產登記”的規定。綜上,被告在原告沒有到場、無證據證明原告同意進行房產轉移登記的情況下作出的登記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房產登記行為。該判決作出后,孫子楊某一方提起上訴。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