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成功化解一起135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作者:李健 余正長 發布時間:2011-06-20 瀏覽次數:646
6月14日,東海法院成功化解一起135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既挽救了一家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又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案結事了。
2010年3月22日,連云港市喜得子糖果廠(以下簡稱糖果廠)因資金周轉困難,向莊新娟女士借款2068500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月息2%,使用期限1月,該廠以廠房設備作為擔保,該廠實際出資人陳才德以個人資產提供擔保。2010年3月23日,被告連云港市喜得子糖果廠、陳德才向原告出具了收條。后被告歸還了部分借款,尚欠1857000元未歸還。
2010年10月20日,原告莊新娟與被告陳才德又達成了一份還款協議書,約定:陳才德定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歸還借款1857000元。如不能按約償還上述款項,自愿將位于浙江省東陽市白云街道上大路41號房產(該房的土地證號為2002011091)抵押給甲方。其間,被告陳才德又歸還了借款500000元。因被告未歸還剩余借款,原告于2011年2月向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糖果廠及陳才德、林娟夫婦償還借款1357000元及利息,并承擔律師費25000元、差旅費3000元;被告林娟系陳才德之妻,對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還申請對陳才德名下位于浙江省東陽市白云街道上大路41號房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在庭審中,東海法院積極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因林娟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導致調解不成。2011年5月,東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糖果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莊新娟1383695元;被告陳才德、林娟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判決生效后,為了能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東海法院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特別是與林娟聯系,了解其生活狀況和面臨的困難,并進一步做好法律釋明工作。林娟目前已經和陳才德離婚,而且身體不好,有兩個孩子需要撫養,一個上大學,一個讀初中,經濟比較困難。在和原告的交流中,東海法院向其說明被告企業和家庭面臨的困難,希望能夠互相理解與體諒,建議原告在適當讓步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以免遠赴浙江執行、增加訴訟成本。在東海法官的一再努力下,原、被告終于達成和解協議:被告連云港市喜得子糖果廠、陳才德、林娟于2011年6月10日償還原告莊新娟借款123萬元,原告自愿放棄余款15萬多元。東海法院于6月10日對陳才德位于浙江省東陽市白云街道上大路41號房產予以解封。陳才德將該房產以200多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他人,并通過銀行轉賬將123萬元償還給了莊新娟。6月14日,莊新娟買了幾千元禮品專程到林娟家看望林娟。雙方當場握手言和,林娟眼含熱淚連聲感謝東海法院為他們搭上了“金橋”,化解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