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嫁女開車幫忙 酒后出車禍索賠償
作者:陳教智 吳玉鳳 發布時間:2011-06-17 瀏覽次數:804
朋友嫁女兒,繆某主動開車幫忙接送客人,并收取了一百元紅包,酒席上一時高興多喝了幾杯,結果回家途中發生車禍,遂以義務幫工為由將朋友起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賠償糾紛,依法判決繆某的朋友賠償48000余元。
2011年1月1日,陸某的女兒舉行婚禮,繆某主動將自己的一輛面包車開過來幫助陸家接送客人,陸某按照當地習俗包了100元紅包送給繆某。繆某在婚宴上多喝了幾杯酒,導致在婚宴結束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繆某臉部及胸部受傷,其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繆某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26000余元,陸某支付繆某3000元。繆某出院后,要求陸某支付全部醫療費,但陸某不同意。繆某一氣之下以其與陸某之間形成的是義務幫工關系,陸某應承擔全部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78000余元。
案件審理中,陸某辯稱他與繆某是運輸合同關系,他給繆某的紅包就是勞務報酬。
法庭經審理認為,陸某送給繆某的100元紅包完全符合贈與合同的特點,屬于無償贈與性質,不應被認定為勞務報酬,原因在于:一是陸某在女兒婚嫁喜慶中以圖吉利,把繆某作為“轎夫”、“車夫”饋贈的紅包,不僅是當地婚嫁喜慶中的一種禮儀,也符合我國長久以來形成的傳統文化習俗。二是繆某自愿將自己的一輛面包車開過來幫助陸某家接送客人,陸某并沒有拒絕。三是100元的紅包數額與當地運輸行業的勞務報酬行情明顯不符。四是紅包的數額是一種不確定的數額,繆某并沒有向陸某索要紅包或約定紅包的金額,即陸某是否給繆某紅包或給多少錢完全出于自己的單方意愿,繆某在接受紅包時也沒有與陸某約定自己應負的相應對價。因此,本案陸某與繆某之間形成的不是運輸合同關系,而是義務幫工關系。
本案中,繆某作為幫工人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繆某的人身損害是因為陸家幫工而造成,與繆某義務為陸某幫工存在因果關系,所以,繆某應該得到陸某一定的賠償。關于繆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因為繆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不良后果,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其卻在婚宴上貪杯致使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由于繆某自己的過錯引起的,陸某在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也不是侵權人,應由繆某自己承擔過錯責任。據此法庭判決陸某賠償繆某48000余元,駁回繆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