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年逾七旬的宋老伯與老伴向無錫市南長法院遞上訴狀,欲向女兒、前女婿討回10年來外孫女的委托監護費用合計人民幣22萬元。

 

2005年,宋玲與李浩協議離婚,約定女兒小樂歸母親撫養,父親李浩每月補貼生活費200元,醫療費、教育費雙方各承擔50%。然而根據原告宋老夫婦陳述,外孫女小樂自出生后就跟隨老人居住,期間,宋玲夫妻二人對孩子的成長不聞不問,也未曾向老人提供過任何小樂生活的必要開支,而是整天在外游手好閑,渾渾噩噩度日。2009年,宋老太太認為女兒未盡到撫養小樂的責任,沒有資格做孩子的監護人,與女兒、前女婿商量后,三人一致同意將小樂監護權委托于宋老太太。眼看自己年歲漸高,宋老夫婦逐漸覺得對小樂的教育與監管力不從心,一番斟酌后,二老最終決定將女兒、前女婿告上法院,但由于宋老夫婦對小樂的興趣班費用及生活開支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宋老夫婦人民幣3萬元。

 

近年來,隨著“獨二代”的撫養問題漸受關注,隔代撫養所造成的家庭矛盾日益突出,存在上述情況的家庭不在少數。本該集各方寵愛于一身的“獨苗苗”為何會成為親情矛盾的導火索?無錫市南長法院民事法庭法官表示“主要問題還是在于父母責任心的缺失。有些父母在快節奏的工作生活中忽視了孩子的教育問題,老人則不得不主動擔起撫養第二代的責任。”據調查,此類案件近年來有不斷攀升的趨勢,且原被告雙方矛盾較大,法院調解十分困難。“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對于退休在家的老人來說可謂是一項沉重的負擔。而孩子的父母若是想當然的認為此類支出是長輩的義務,那么很容易造成家庭矛盾。”

 

無獨有偶,陳某也面臨著遭到前岳父母起訴的窘況。陳某與前妻離婚后不久,妻子就因病過世了。當年的離婚協議中雖明確約定女兒小欣由父親撫養,但事實上由于陳某離婚后無固定職業,孩子一直跟隨外祖父母居住。作為家中的獨苗,外祖父母對孩子的期待頗高,不惜花重金對孩子進行各種興趣特長的培養。2010年,不堪重負的二老曾向法院提出申請,將小欣送至陳某處撫養,不料陳某收入不穩定且居無定所,事情也就不了了之。2011年初,兩位老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女婿支付離婚后至今孩子的撫養費等合計人民幣6萬元。

 

“事實上,為孩子興趣培養所支出的各項費用由于不是成長必要開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說道,“這種情理與法理之間的矛盾,也是法律的無奈。”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支付前岳父母人民幣4萬元。

 

根據《婚姻法》規定,不論父母離婚與否,對子女都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然而如何權衡生活實際與撫養行為便成為了關鍵所在。多數80后的父母由于本身成長條件比較優渥,沒有經歷過波折,心理年齡往往與實際年齡不符,甚至有些80后父母盲目追求高消費,導致入不敷出的情況,成為“月光族”。面對現今的社會環境,父母們在注重工作與生活的同時,也應多關心孩子的教育成長,不應因為長輩承擔了大部分責任而懈怠自身對孩子的管束與關心。當然,現實中還是有許多第二代在長輩的撫養中成長為成績才藝雙優的好學生,但長期得不到父母關愛的孩子,他們的心靈終究有所缺失,嚴重的甚至可能造成心智殘缺。

 

因此,作為新一代的父母,應盡可能多的為孩子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體恤長輩代為育兒的艱辛,從主觀上杜絕隔代撫養造成家庭分裂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