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何不交物業費 耐心調解解心結
作者: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1-06-17 瀏覽次數:662
近日,東臺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物業公司催要三年物業費未果,竟將業主告上法庭,接到起訴狀的業主反訴物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006年8月王女士購有東臺市某小區11幢201室住宅一套。2006年9月,原告某物業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由某物業公司負責小區住宅前期物業服務。2008年12月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 2010年2月5日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業主委員會委托原告某物業公司對該小區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原告收取下列費用:物業管理服務費,其中住宅每月0.35元/平方米、商鋪每月1元/平方米。王女士入住后自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間的物業費1728元至今未交,原告多次上門并書面催交無果。為此,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交納物業費1728元、水費100元、違約金300元。
審理中,業主王女士辯稱,不交物業費有原因的。其述稱 2007年3月某晚10時,王女士發現自家的馬桶、地漏溢出大量的臟水和垃圾,致房間內地板浸濕透了,原因是物業公司沒有對總水管道進行定期清理,管道堵塞造成的滲漏。為此王女士提出反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6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已經對小區實施了物業管理服務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業主應當依據約定和法律規定交納相應物業管理費,不交納物業費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業主主張其住宅水管滲漏原因系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對此未能提供的充分的證據予證明。
承辦人決定休庭調解,向向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律法規宣傳解釋和思想說服工作,使雙方明白要構建良好的小區環境需要業主與物業公司的共同努力,相互支持配合,建議雙方選擇調解方式解決此糾紛,這樣有利于構建和諧小區。
最后經過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業主王女士愿意給付某物業公司三年的物業費1728元和電費100元;某物業公司自愿補償王女士水管滲漏的損失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