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辛辛苦苦賺了錢買了房,拿到房子后卻發現實際層高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你說我們氣不氣?”

 

吉某等四人是同村親戚,四人打算在城里買套房,以后也能到市區居住享享清福。去年3月,在市區轉遍各處樓盤后,四人看重了位于度假區的一處樓盤,該樓盤位置優越、風景秀麗,正是理想的居所,于是四人毫不猶豫當場就簽下了四套房子。今年2月,他們欣喜若狂的拿到房屋鑰匙,打開房門的時候,卻發現房間似乎沒有樣板房那樣開闊,經過丈量四人竟發現房間的層高比當初合同約定少了近半米,這讓他們氣憤不已,立即去找開發商理論。與開發商協商未成,即向吳中法院提起訴訟。

 

開發商—“購房合同上的層高只為筆誤”

 

該樓盤開發商回應購房者說:購房合同上的層高只為筆誤,其開發的這一樓盤里其他房屋的購房合同上約定的層高均為3.9米,只有這幾份合同上的層高填寫的是4.2米,即使按照四購房者自行測量的3.83米層高也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的,且并不影響實際使用,更談不上存在多少實際損失。

 

雙方各提出處理方案    

 

開發商—同意購房者退房,返還購房款,相應的損失給予補償。

 

購房者—不同意退房,要求開發商按照房屋實際減少的空間體積所占合同約定的空間體積的百分比,乘以總的房屋價款來計算違約金。

 

法院處理方案——從互惠互利的角度提出調解方案

 

吳中法院度假區法庭承辦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表示現今法律并未對層高不符約定的賠償標準做出細化的規定。

 

通過與原被告溝通,法官發現原告因為去年所購房屋如今已升值所以不愿退房,而被告開發商也承認是自己員工工作疏忽導致合同當中出現筆誤,愿意給予原告一定得補償。法官從這一角度出發,提出提出了用折抵物業費代替金錢給付的調解方案。又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從企業的信譽和口碑角度做工作,理性而又透徹的為其分析利弊,勸說其主動承擔原告為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在承辦法官的不斷協調和溝通下,購房者及開發商終于握手言和并達成庭外和解協議:由開放商根據房屋面積大小不同,分別減免四套房屋房主不同金額的物業費,并承擔四原告為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后購房者向法院申請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