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首例醉駕摩托車男子被判拘役一個月
作者: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1-06-15 瀏覽次數:568
辛某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被判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辛某成為本市首個因醉酒駕駛摩托車而獲刑的被告人。
6月14日下午,新浦法院集中宣判了2起醉酒駕駛案。
5月3日晚,辛某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新浦區朝陽路與通灌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辛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辛某當庭自愿認罪,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據了解,辛某是本市首個因酒后駕駛摩托車獲刑的被告人。
本市兩起酒駕案件:
5月1日23時許,李某酒后駕駛轎車在行駛至新浦區204國道南城警務查報站時,被執勤民警查獲。民警現場對其進行酒精含量呼氣測試,結果為133mg/100m1;在隨后的血液檢查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21mg/m1。
5月3日20時許,辛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行駛至新浦區朝陽路與通灌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民警現場對其進行酒精含量呼氣測試,結果為89mg/ml;在隨后的血液檢查中,檢出乙醇特征色譜峰,其濃度為1.03m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