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員工把客人毆打致傷,被害人要求酒吧老板賠償,經調解,本想逃避責任的老板賠償各種損失近15萬元。

 

去年夏天的一個晚上,李先生與兩個朋友到酒吧喝酒。三人你來我往,觥籌交錯,喝的不亦樂乎,轉眼間已經凌晨一點了,已經略帶醉意的三人決定一起再唱會歌。在唱歌的過程中,李先生不小心把包廂里的酒杯打碎了,服務生小魏與李先生交涉要求其賠償,李先生聽到讓他賠,火氣很大,打了服務生小魏一拳,小魏哪受得了這樣的委屈,隨即糾集幾人手持木棍毆打李先生,致其重傷。

 

案發后,小魏等人因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不等。今年初,李先生一紙訴狀將酒吧的業主告上法庭,認為小魏等人受雇于酒吧,酒吧作為雇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酒吧賠償其醫藥費等損失近二十萬。

 

酒吧業主感到十分委屈,認為事情是由李先生引起的,因此李先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雖然爭吵的地點發生在酒吧,但既不能證明李先生系被酒吧的職員打傷的,也不能證明小魏等人的行為系受雇傭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作出公正的處理。

 

針對酒吧的辯解,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及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等的相關文書,文書中均記載了事發時“小魏身穿酒吧的工作服,還給酒吧的客人端水果等”,因此可以確認小魏確系酒吧的員工。面對這些證據,酒吧再想辯解也無理由了,后經法官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酒吧賠償李先生近十五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