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員工被開除 “找靈感”是禍根
作者:王玄 劉家強 發布時間:2011-06-15 瀏覽次數:688
王某是某公司模具設計人員,2010年11月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怠工為由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賠償金,并辯稱其并無過錯,上班期間用手機、離崗也是在尋找設計靈感。
王某在無錫一家電子配件公司從事模具設計工作已經七年。據公司反映,2010年以來王某工作狀態明顯下滑,不能完成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并消極怠工,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從公司的出勤記錄、監控視頻和相關文件可以看出:3月9日,王某在設計松原改造模具09-WTM-003時,將模具設計錯誤,造成了現場加工、試作、送樣等損失約4000元,公司對其記過處分;10月18日,王某上班遲到,且未按規定做出書面說明,公司對其記警告處分;10月28日,針對王某出現的問題,公司工會與王某進行了談話,詢問王某工作上有什么困難,是否需要調崗,工作量是否需要調整。根據談話記錄,王某表示對現在的工作比較滿意,不需要變動,并請求撤銷先前的兩次處分。在這之后的11月25日,王某再次因為上班時間玩手機被公司記警告處分。11月29日,因王某違反規章制度、消極怠工,對公司造成了惡劣影響,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與自己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要求公司支付7年間的加班工資和經濟賠償金。
庭審中,原被告就加班工資的基數應如何確定、原告是否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是否存在消極怠工行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原告王某認為被告公司僅按每月1200元作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而未按王某的實際月工資50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顯失公平,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同時,王某稱自己在設計模具時,完全是按照模具的圖紙進行設計的,造成模具不符合客戶的要求并非其設計錯誤,是公司指示書錯誤導致;上班遲到是由于當天廠車沒有在其乘車的地方停車,致使他錯過了班車而遲到;自己是從事設計工作的,設計圖紙時需要靈感,自己使用手機或者離開崗位出去是在尋找“設計靈感”,自己作為主管工作時也需要使用手機和相關人員進行聯系,而且自己患有腎結石,醫生告誡自己要多喝水,上廁所的次數難免會多一點。
對此,被告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每月5000元,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月1200元,公司已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計算并支付了王某加班工資。同時,公司于2008年修訂了獎罰制度,經公司工會同意,予以公示,并對員工進行了培訓。獎罰制度對各種獎懲情形有明確的規定,且規定一年內有警告、罰款、記過3次以上者,可以提前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2010年4月起,王某共受到3次懲戒且都予以公告,并有相關記錄、證人證言予以佐證,在王某受到前兩次處理后,工會還對其進行了提醒談話,但王某沒有改進,在完成其后公司交給的兩項設計任務時,借故拖延,存在消極怠工情況,故公司辭退王某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加班工資的基數,且該數額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被告公司經民主程序制訂的獎罰制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已經公示告知勞動者,可以作為處理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同時,王某作為資深的設計人員,應當在全面了解設計要求后進行設計,未坐上班車亦不是必然導致遲到的原因,王某工作期間也確實存在玩手機、打瞌睡等行為,最后,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對于雙方爭議最大的“王某是消極怠工還是尋找靈感”一節,因王某從事的是腦力勞動,僅從行為上難以判斷存在消極怠工的主觀故意,故法院未認定王某是消極怠工。
和諧的勞資關系需多方共同努力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選擇了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糾紛案件的數量也呈現出一種上升的趨勢。一方面說明近年來我國在勞動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宣傳上取得了可喜的進步;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認識到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需多方的共同努力,法院審判只能在事后進行彌補,很難徹底地解決勞資糾紛中的矛盾。” 錫山區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承辦法官副庭長介紹說,作為企業,往往會要求員工工作時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借以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現在的員工則對就業環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有寬松的就業環境和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實踐中,這往往是一對矛盾。法律規定的僅僅是權益保護的底限,而要實現企業、員工雙方訴求的雙贏,僅靠法院和法律規定無法根本性解決問題。就本案而言,用人單位系一日資企業,雖然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對消極怠工行為的處罰,但由于王某是腦力勞動者,即使上班時間有離崗、玩電話等行為,但是否存在消極怠工的故意還很難判定。工會及相關勞動管理部門也應發揮作用,在處罰以外,更應積極地引導和規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達到衡平,雙方權益均得到保障。
承辦法官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既要考慮制度的可操作性,也要彰顯人性化的管理,應充分考慮到員工的利益和感受,使員工能夠有歸屬感,感受到單位的關懷,只有這樣的規章制度才能被員工自覺遵守。勞動者在工作時也應嚴格遵守單位的規章,服從管理,有異議時應該按照合法途徑反映,否則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