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病故后,子女發現老父親所有的房屋竟然于2008814日在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因老父親于2003年初即因腦梗塞等疾病住院,至抵押登記時已79歲高齡,意識模糊,根本無能力辦理抵押登記,且被告房管局據以登記的老父親的身份證、結婚證并非老父親本人。子女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他項權證。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備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為由,判決撤銷被告房管局作出的房屋他項權登記。

 

原告之父于2009310日病故后,原告發現老父親所有的房屋于2008814日在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經調查,原來竟然是妹妹作祟。為利用父母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妹妹拉著年邁而神智不清的老母親和一個不相干的老頭,以父親的名義為老頭辦理了第二代身份證,以父親的假身份證為老頭和母親在民政局補辦了結婚證,又拉著母親和老頭用假身份證和結婚證在公證處辦理了抵押公證,用父母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向他人借款10萬元。被告房管局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抵押登記申請書、老父親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公證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具結書、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手續,于2008822日為他人頒發了他項權證,核準老父母將其所有的房產抵押給他人。抵押借款10萬元,抵押借款期限:2008811日至2009810日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房管局具備房產抵押登記的法定職權。經庭審查證,申請人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雖經公證,并向公證機關提交了身份證件,但申請人向公證機關及被告提交的身份證件與老父親本人不符,老父親本人也未到場,不能證明房產抵押登記是老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備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故被告據此作出的房產抵押登記應予撤銷。但被告盡到了形式要件審查的義務,對此并無過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