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質量評查是法院以預防和指導為主要功能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預防案件差錯的再現和指導審判活動,從而促進審判質量的提高。如何開展好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則需要不斷在實踐中摸索和提練。

  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在2010年全國大法官審判管理專題研討班上作了《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確保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講話,講話中他提出審判質量管理要從宏觀層面的審判質量評估和微觀層面的案件質量評查兩方面入手。各級法院都要成立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委員會,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案件質量評查隊伍,實施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采取交叉評查等行之有效的辦法,積極開展定期評查、專項評查和重點評查。要“評”得到位,完善評查標準,嚴格評查要求,提出問題要客觀、準確,分析說理要透徹、全面,評析建議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查”得主動,堅持發現問題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糾正錯誤與總結經驗相結合,堅持評優與評差相結合。要加強評查結果運用,建立定期通報、點評講評、專題報告、獎懲激勵等一系列制度。

  由此可見,案件評查工作是案件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確保審判工作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目前,基層法院案件評查工作存在評查人員少、評查工作不精不透、評查結果轉化運用不到位等諸多問題,為此需要引起重視并需落實相關對策和措施,以確保評查工作做實做透,達到質量管理要求,促進法院案件質量的有效提高。

  一,現有評查工作基本情況。

  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的開展正日趨完善,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內設立的質評組肩負常態化的評查,并在一定期限內由質評組組織一些專項評查工作,對改發案件則進行重點評查。業務部門也負責本部門的案件質量評查,并于每季度對案件質量情況進行分析講評,承辦法官則進行自查。

  案件評查制度也得以貫徹落實,質評組進行評查落實一案一表分別打分,評查標準統一明確;評查報告按時通報,及時反饋評查結果,能夠起到防微杜漸、預防案件差錯的作用;另一方面,對案件審理中一些好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和推廣,能夠引導審判人員正確辦案,激勵他們不斷加強學習,提高審判業務水平和素養,從而不斷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評查報告的撰寫不僅指出案件存在的問題,更在于注重分析原因,提出建議,為法官改進工作服務。

  對案件評查成果的利用逐步加強,對于評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能及時制訂規范性意見,提高評查報告執行力,對規范法院審判工作正常進行,提升案件質量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同時,通過評查成果轉化制度將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的審判活動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的問題予以總結歸納,分析問題和差錯的原因,將評查報告中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提煉成符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的執法意見或者操作規程,再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予以公布,形成長期有效約束的制度。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的預期功能,促進法院審判工作持續、穩定發展。

  二,存在的問題。

  1,評查人員配備不齊全,人數少,學習培訓少。一方面,被評查案件涉及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和執行諸條線,但審管部門質評人員配備的基本上是一些臨近退休的人員,他們或是從一線部門調入,或是從綜合部門調入,有些有單方面的審判經驗,有些卻相對缺乏,評查的視野受限,評查的質量較難保證;另一方面,由于基層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此在人員結構配備上側重于保證一線部門的人員配備,而案件評查人員則相對來講數量不能保證,基層法院的案件評查數量也存在視評查人員數量不同而各不相同,有些法院評查工作的開展處于被動應付狀態。與此同時,案件評查人員的學習培訓相對較少,難免對評查工作開展的深度和廣度帶來影響。

  2,案件評查不到位,評查工作不精不透。應該說,案件評查內容較為豐富,涉及文書送達、各種筆錄制作、開庭公告、各種措施的采取妥當與否、當事人身份資料及授權委托材料是否齊全、文書的說理是否透徹、法律適用是否準確、實體裁判是否公正等方面;評查范圍也很廣范,涵蓋立、審、執全方位,涉及案件立審執程序性的、實體性的、以及訴訟費、執行費交、退、案卷裝訂等諸多方面。盡管評查涉及的面較多,但實務操作中,一般程序性的問題、案件瑕疵等較易發現,案件實體處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統一執法尺度方面存在的問題等則對評查人員自身業務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有些評查工作僅停留于發現案件的瑕疵,對案件存在的實質性問題受限于評查人員的專業知識;有些由于案多人少矛盾存在,也存在評查人員為完成評查案件數量而初略評查非精細評查。有時候也存在出于同事情面考慮而對一些存在的問題忽略放過。

  3,評查機制還不能完全發揮作用。法院的評查從組織結構方面來說分為審判管理辦公室成立質評組負責全院案件的評查,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案件評查,審判人員負責案件歸檔前的自查;但具體操作上,主要問題是不同層級評查工作的開展客觀上存在評查積極性、主動性不高,思想上對評查工作不重視,有時間就做,沒時間就過,案件評查流于形式,沒有真正展開。業務部門往往認為評查工作最主要的是在審管辦,其實能發現案件存在問題的是承辦法官自己,質評部門存在不與當事人接觸,對案件的了解僅停留在案卷書面資料,感性認識不夠等缺陷,而法官則不同,其對案件情況更了解,有親身體會,也最能發現出問題。

  4,評查結果轉化運用不到位,評查效果不明顯,最主要的問題在于評查通報出臺后,涉及案件瑕疵的老毛病重犯現象較嚴重,使得評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現這一問題最關鍵的原因在于法院聘任制書記員流動較多,辦案法官把關不嚴,指導不細導致;而對于出現問題的人員除了進行通報批評以外,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 評查結果存在重獎輕罰情形。

  5,錯案追究流于形式,獎懲機制未發揮應有作用。對于瑕疵案件、錯案等不同情形的責任追究制度不明不細,導致可操作性不強,對一些經常存在細小問題案件承辦人懲處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攝作用。案件評查結果作為對法官考核的依據之一,與法官晉升、獎懲以及年終考評掛鉤,才能促使法官增強責任心,不斷提高案件審理水平。

  6,缺乏信息反饋平臺,質評中存在一些承辦法官對評查結果存在異議的情形下,直接打電話質問評查人員,缺少異議審查環節,造成評查人員與承辦法官關系緊張,評查人員積極性受到打擊,承辦法官有理無處訴局面。

  三,對策和建議

  1,評查人員的配備上應選擇精通業務,審判經驗和社

  會閱歷豐富,敢于堅持原則,善于與他人溝通協調人員;配足配強評查人員,確保人員配備滿足評查工作要求。評查工作的開展上,同時組織必要的學習培訓,加強調研能力和分析問題能力的培訓,確保評查人員正確履行職責,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做好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并為質評人員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為案件評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2,拓展范圍,豐富評查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制訂的《關于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了要切實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有序開展常規評查,有計劃地進行專項評查,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評查。除上述評查方法外,還可組織業務相近部門或同一部門各承辦人之間對案件進行交叉評查,分管院長、業務庭庭長定期進行抽查,每年組織審判人員進行自查并通報自查情況等多層次、多手段的評查工作,使評查工作起到促進審判質量有效提高作用,達到有效提高辦案質量,預防犯錯勝過糾正錯誤的目的

  3,完善獎懲措施,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獎勵制度,對案件評查中發現的優秀案件、精品案件加以通報表揚,并作為物質獎勵、獎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鼓勵多產精品案件,提升法官質效意識、精品意識。制定完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和《瑕疵案件責任追究辦法》,明確案件差錯評定標準,嚴格責任追究,促進案件質量提高。對于瑕疵案件和違法案件則應分別予以責任追究。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錯誤設定相應認定標準,對案件審理的不同組織情況分別對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成員、審委會成員追究責任,尤其要解決的是對經過集體討論通過的案件責任追究要制訂規則明確責任人,以防出現集體負責變成沒人負責局面。責任承擔方式也應確認錯誤程度加以明確為通報批評、扣發考核獎,嚴重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者應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同時也要對免責事由進行規定,如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和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認識偏差導致裁判錯誤,因裁判后出現新的證據或因法律修訂等原因導致改變原裁判則責任人免責。

  4,建立質評溝通反饋機制,強化案件質評溝通反饋,就評查中發現的的問題及時與承辦人交換意見,促其及時改整,對評查中發現的通病,寫出通報,提出建議,統一做法, 防止類似的差錯和瑕疵再次出現,同時培養全體法官統一的司法理念,統一執法尺度,引導法官正確辦案。對評查中發現的優秀案件和優秀裁判文書,也要及時總結先進經驗,倡導好的審判方式、方法,促進審判質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法官素質。

  5,充分發揮案件評查統一司法裁量尺度功能,推進法律適用的統一。案件質量評查是發現同一類型案件在不同合議庭之間、不同審判業務部門之間、同級法院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執法尺度不統一問題的有效途徑,要及時發現、不斷總結執法尺度不一的現象,分析原因,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質評建議,從而推進法律適用的相對統一和平衡。

  6,加強評查結果的轉化利用,提高評查效果。一方面要發揮好案件評查的導向功能,預防和糾錯功能,通過案件質量評查,促進案件評查預防功能和審判監督事后糾錯功能,實現審判質量有效提升;對案件評查通報中反映的問題,各審判業務部門要及時召開會議進行點評,提出成績和不足,促使審判人員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對于屢次發現的同類問題要進行批評教育,對于典刑差錯,要進行講評,由各審判業務部門制訂相關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規范法官審判行為,提高質評報告的利用,發揮監督、導向功能,加強評查效果。另一方面要將評查結果反饋法官考評委員會,作為法官考核的依據之一,發揮評估和考核功能。

  7,建立質評異議機制,要為對評查結果持有異議的法官搭建申訴平臺,暢通異議渠道,促進工作展開。具體可設立質評委員會,成員可由資深法官組成,對于法官就評查結果提出的異議進行集體討論并得出結論,以便更好地發揮質評工作對提高審判質量所起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