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青年陳某因被人指責“拉偏架”而將人毆至輕傷。613日,陳某被銅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得知判決后,陳某對自己的沖動行為后悔不迭。

 

去年底的一天午后,村民孔某欲從家外出辦事,剛將自己的摩托發動起來,他發現一輛小轎車停放在自家門口,堵住了僅有的一條進出通道。孔某急忙找到車主要求讓行,但車主借故不愿挪車,著急的孔某和車主發生了爭執并廝打在一起。此時陳某正好從旁經過,看見孔某和人廝打后立即上前拉架,但陳某在拉架的過程中被孔某辱罵,并被孔某指責和車主“是一伙的”。年輕氣盛的陳某當即火冒三丈,索性真的毆打起孔某來,接連對孔某的臉部施以老拳,將其打得血流滿面。后孔某被診斷為鼻骨粉碎性骨折、右側上頜骨骨折,經法醫鑒定,其傷勢以屬輕傷,不久后,陳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對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了調解,陳某賠償了被害人36000元經濟損失并獲得了諒解。銅山法院認為,陳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陳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依法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