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和丈夫結婚已經多年,兩個孩子也上了初中。20113月,他們協議離婚,兩個孩子隨母親劉女士共同生活,為了盡快和丈夫離婚,劉女士當時并未要求其支付兩子女的撫養費。5月份,劉女士又以兩個孩子的名義訴至泗陽法院,以無力撫養兩原告,而前夫有撫養能力未履行撫養義務為由,要求前夫支付子女撫養費每人每月400元。結果因不符合法律規定難獲法院支持,經過法官的耐心釋明,最終原告自愿撤回起訴。

 

法官點評: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另外,《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了三種情形可以增加:(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在本案中,劉女士當初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未要求前夫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現在兩人離婚才兩個月時間,雙方的生活狀況無明顯改變,故兩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的義務難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