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房產賣唱盲人與弟弟對簿公堂
作者:侯盈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1-06-14 瀏覽次數:554
53歲的李某是一位盲人,和母親一起住在市郊一處二層樓房內,后來得知應該屬于自己的這套房產,卻登記到了弟弟的名下,李某與母親把弟弟訴至法院,要求弟弟歸還房產。6月13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房產屬于李某和母親、弟弟共同所有。
盲人李某,靠在外面唱歌掙錢為生,一直居住在本市郊區自建的二層樓房內,該房是磚混結構,共上下二層,是1991年4月20日李某向村民委員會申請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獲得批準后建成的。房屋建成后,李某與母親居住在該房內,2005年弟弟搬進與李某和母親同住。2010年李某與親友閑談中得知,村內村民的房證已發放下來,李某想弄清楚自己怎么沒有房證,就找到弟弟詢問此事,才知道房證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08年12月辦到了弟弟的名下。2011年4月20日李某和母親把弟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的歸屬。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屬于母親與兩個兒子之間因房產而引發的訴訟,至親至愛之人為了財產而對簿公堂,實為我們所不愿看到,亦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創建。對案件訴爭的房屋雖然登記在被告名下,但由于發生了爭議,故不能因此作出該房屋所有權就歸被告所有的確定。鑒于原、被告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建造涉案房屋時,基于家庭成員關系,共同勞動,共同出資出力,形成共有關系。因此法院判決涉案房屋屬于李某、母親和弟弟共同共有。